安徽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县飞旸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623号之一
原告: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利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洪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飞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定亮,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鼓楼迈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任子恒,执行董事。
被告:襄阳乐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荣海,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阳,总经理。
原告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飞旸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鼓楼迈远贸易有限公司、襄阳乐芊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鼓楼迈远贸易有限公司、襄阳乐芊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鼓楼迈远贸易有限公司、襄阳乐芊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鼓楼迈远贸易有限公司、襄阳乐芊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承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 婷
书 记 员  张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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