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81民初15789号
原告: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方伊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
法定代表人:林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昂,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永富,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智蓉(系胡永富妻子),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诉被告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胡永富为第三人。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被告鸿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姬昂,第三人胡永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智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升公司向鸿发公司归还投标保证金140805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鸿升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江阴市人民医院东区装潢工程对外招标,鸿升公司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鸿发公司经人介绍与鸿升公司达成中标后挂靠经营的口头协议,于2016年7月22日向鸿升公司陈宁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220万元,后项目未中标,但鸿升公司仅退回791950元,尚结欠鸿发公司1408050元。鸿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鸿升公司辩称:1、鸿发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胡永富与鸿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伊列系朋友关系,而鸿升公司与胡永富是合作关系,鸿升公司与鸿发公司互不相识,2016年7月,胡永富向鸿升公司声称要投标江阴市人民医院工程,因为他是鸿升公司在江阴地区的合作人,所以胡永富对本次工程投标的保证金是自己筹借的,胡永富是通过鸿发公司将保证金支付到鸿升公司的股东陈宁账上,因为工程没有中标,鸿升公司已经将保证金在扣除了投标费用8050元、胡永富之前与鸿升公司合作项目所欠税金140600元之后,通过胡永富的安排,全部退还给了鸿发公司和胡永富。鸿升公司是事后才得知胡永富与方伊列是朋友关系,如果鸿发公司要主张退还保证金,应当向胡永富主张。因为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与鸿升公司无关。2、因为本案涉及到方伊列与胡永富串通围标的刑事案件,目前刑事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第三人胡永富述称:对鸿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没有异议,对鸿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应当由鸿升公司承担归还款项的责任。关于资金为何会达到胡永富的卡上,当初所有事宜都是胡永富联系的,鸿升公司是不知道方伊列、鸿发公司的存在的,按照之前合作的模式,就是打到胡永富卡上的。在打钱之前,如果问的话就会告诉他们打给鸿发公司。关于合作模式,不是胡永富、方伊列的公司全部做这个工程,是三家一起做,实际上中标单位也要做工程的,分一点给胡永富、方伊列做,这在打投标保证金前是讲清楚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阴市医疗中心(江阴市人民医院东院)项目精装饰工程一标段门急诊楼一至五层、二标段病房大楼六至二十六层、三标段食堂宿舍楼、体检行政楼、传染楼公开招标,鸿升公司对该三标段进行投标,并于2016年7月22日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分别为80万元、80万元、60万元,共计220万元。后江阴市医疗中心公布中标结果,一标段门急诊楼一至五层中标单位为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标段病房大楼六至二十六层中标单位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标段食堂宿舍楼、体检行政楼、传染楼中标单位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鸿升公司均未中标,投标保证金退回鸿升公司。
2016年7月22日,鸿发公司向陈宁转账220万元,交易用途载明投标保证金。陈宁于2016年9月9日向鸿发公司退回791950元,于2016年9月26日向胡永富转账459950元,于2016年9月27日向胡永富转账799450元。
2017年1月10日,方伊列在公安讯问笔录中陈述投标经过:2016年7月左右,我在江阴招标网上看到有江阴市医疗中心的装潢装饰工程的招投标项目公告,分三个标段,需要一级装潢资质加业绩。我的公司没有资格参与投标的。过后没多久的一天,我和胡永富在一起,胡永富是做装潢工程的,是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公司)的实际老板,我和胡永富是朋友关系。胡永富问我要不要做人民医院东院的工程,我讲总归想做的,胡永富说可能有单位了,但没有保证金,我说保证金到时再想办法,我知道胡永富说的单位的意思是能符合投标资格的装潢公司。过了几天,胡永富打电话给我,说他联系好单位了,要我准备好保证金。我的想法是如果中了标,我公司可以分点工程做做。……到了2016年9月,投标的保证金陆续退下来,胡永富介绍的五家单位,只有常州的公司把220万元保证金全部退给我的,金昌公司没有退给我,鸿升公司退了79万多,爱得威公司也没有退,广博退了90万元,都是退到我公司的账户上的。我就找胡永富,胡永富说他来联系。胡永富联系之后,只是叫我等等。我就向欠我保证金的四家单位发了律师函,后来在2016年12月就向法院起诉了。……我和胡永富是朋友关系,他跟我讲有单位了,但是他没有保证金,想跟我合作,由我代付保证金,这样中标的话我和胡永富都可以分点工程做做。……在投标前我都没和这些公司接触过,只是我公司没收全保证金后,我派人去了两个公司。……我与这些公司都没有协议,和胡永富也没有协议。
2017年3月31日,胡永富在公安讯问笔录中陈述投标经过:我于27岁开办佳运公司,2016年的5、6月份的时候,我在招标网上看到有江阴市医疗中心装潢的投标公告,有三个标段,第一、二、三标段的保证金分别是80万元、80万元、60万元,三个标段总共是220万元。那段时间,我与方伊列经常碰头,与方伊列是十多年的老朋友,方伊列开的鸿发公司。有一次,我和方伊列碰头的时候,方伊列问我有没有兴趣参加医疗中心的项目,我说没有资金,投标单位很多,保证金较高,认识的就几家单位,中标几率不高。方伊列说总归要试试,保证金方伊列来出。我就联系了江西金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经理陈向春、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经理张学慧、鸿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春,还通过鸿升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经理孙晓伟联系了江苏天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我与他们都是原来就认识的朋友,就和他们讲江阴这边有个医疗中心的装潢项目,有没有兴趣来投标,有兴趣的话我们这边先垫付,中标的话分点我们这边做做,不中的话项目经理的出场费、路费、住宿费由我们这边出,他们都同意的。到7月份的时候,我就跟方伊列说谈好了四家单位愿意过来投标,方伊列说好的。我就叫我公司负责招投标的金浩军去跟方伊列的人对接。我和方伊列商量主要是投一标段,另外我联系的四家单位主要是鸿升公司为主,另外三家作为陪标……。这几家单位都是方伊列直接把保证金汇过去的,至于后来有些单位没有退还保证金的原因,我就不清楚了。……
2017年4月7日,胡永富在公安讯问笔录中陈述:……我是鸿升公司江阴分公司的负责人,我就打电话跟鸿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讲,要安排个项目经理来投标,他就同意的。因为鸿升公司投标是我决定的,我又是江阴的负责人,所以保证金是我来解决的。我个人和鸿升公司有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江阴地区的业务是由我负责的。……
2018年2月8日,本院向胡永富进行调查,胡永富向本院陈述:当初是方伊列来找我的,其实我和方伊列一直都一起的,也谈不上谁先找谁。4家单位方伊列不认识的,是我联系的,与4家单位的合作是我去谈的,方伊列只负责出资。项目成功后,我和方伊列一人一半。4家单位只认识我,与方伊列不熟,我们有一个对公账户,一个对私账户。我没有向4家单位说保证金是方伊列出的,这个不需要说的。4家单位是认为和我合作的,与方伊列无关的,事实上就是这样的。
另查明,鸿升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成立,负责人为左培生,于2017年1月19日注销。鸿升公司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2份手机聊天记录及3份鸿升公司退保证金的内部流程审批单。1、2016年9月23日左培生与胡永富之间的手机聊天记录:“胡永富:江阴人民医院已经退二标段,还有一标段三标段没有退,麻烦左总关心今天下班前能到账,谢谢,非常感谢。左培生:多少钱。胡永富:一标标段和三标段加起来是140万元。”2、2016年9月26日、9月27日鸿升公司员工陈实与胡永富的手机聊天记录:“陈实: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账号:64×××08,开户行:江阴市农行要塞支行。胡永富:对的。陈实:OK。胡永富:现在对公打不出去了吧?陈实:在我们财务卡上了,我尽量今晚给你汇出去。胡永富:如果今晚打就打到我的私人卡上,62X74,农业银行无锡南长支行,胡永富。谢谢,急用。陈实:好。胡永富:收到一笔5万的,是你们财务汇过来的吗?陈实:银行问题,5万一次,分多次汇给你的。胡永富:好的,谢谢了。陈实:没事,今晚合计汇459950,明天上午再汇80万元给你。胡永富:好的,谢谢。459950元,已经收到。陈实:好的。胡总,80万现在打给你。那个昨晚的60万扣了14万,是财务的补开票事宜,请尽快安排专人和我们财务联系,以尽快将14万退给你。”3、2016年9月7日流程号为23998的流程审批单,直属领导审批处理意见栏载明:“配合江苏佳运,请苗苗扣除法人出场费和封标费扣除后汇至:开户名: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账号:64×××08,开户行:江阴市农行要塞支行”。4、2016年9月7日流程号为23999的流程审批单,直属领导意见栏载明:“与江苏佳运合作”,鸿升公司胡道明手写批复:胡永富3个工程总扣工程票税款14万元,工程票开齐退此扣款,此流程实付46万元。5、2016年9月23日流程号为24589的流程审批单,直属领导意见栏载明:“与江苏佳运合作”。
审理中,鸿升公司陈述:鸿升公司江阴分公司一直没有启用,胡永富是鸿升公司在江阴地区的合作伙伴,鸿升公司在江阴地区的工程以前都是胡永富负责,但分公司负责人不是胡永富。2016年7月22日,鸿发公司向陈宁汇款220万元,鸿升公司知道该220万元是鸿发公司汇的,是胡永富安排的。胡永富与鸿升公司的合作关系包括合同前期的谈判或者以鸿升公司的名义进行前期的招投标,但具体施工过程是鸿升公司的项目经理进行管理的。在项目前期的谈判、招投标期间,鸿升公司是允许胡永富以鸿升公司的名义进行谈判的。之前与胡永富的合作中,有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鸿升公司,鸿升公司扣除相关管理费用、税金等再转付给胡永富的情形。胡永富陈述:胡永富与鸿升公司是挂靠关系,鸿升公司江阴分公司是胡永富实际负责经营的,负责至注销结束。胡永富曾印刷过鸿升公司江阴负责人的名片。项目完成后,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鸿升公司,鸿升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再给胡永富方。
上述事实有汇款凭证、江阴市医疗中心项目精装饰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及标段信息、讯问笔录、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手机聊天记录、鸿升公司退投标保证金内部审批流程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鸿发公司与鸿升公司之间对江阴市医疗中心项目精装饰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的招投标项目存在直接的合作关系。理由如下:1、胡永富自认其为鸿升公司江阴地区负责人,鸿升公司亦认可其与胡永富在江阴地区的合作内容包括合同前期的谈判或胡永富以鸿升公司的名义进行前期的招投标,本案中胡永富指示鸿发公司直接将保证金汇入鸿升公司,鸿发公司有理由相信胡永富有权代表鸿升公司与其进行关于江阴市医疗中心项目精装饰工程的招投标的合作。2、鸿升公司明知2016年7月22日陈宁收到的220万元投标保证金系鸿发公司汇入,在江阴市医疗中心项目精装饰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均未中标后,鸿升公司先向鸿发公司退回保证金791950元。在鸿升公司进行第二次转账前,从鸿升公司员工陈实与胡永富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鸿升公司默认也应当退回鸿发公司账号,但在胡永富要求退回其个人账号后,鸿升公司向胡永富多次转账共计1259400元。从上述鸿升公司退回款项的过程及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鸿升公司也认可其直接与鸿发公司发生合作关系,胡永富在本案中的身份应当是鸿升公司江阴负责人,负责鸿升公司关于江阴市医疗中心项目精装饰工程的前期招投标工作。综上,对鸿升公司提出的其仅与胡永富发生合作关系,鸿升公司与鸿发公司互不认识,胡永富与鸿发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与鸿升公司无关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鸿发公司与鸿升公司之间合作关系的内容为鸿发公司利用鸿升公司的资质,由鸿升公司向江阴市医疗中心项目精装饰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项目投标,鸿发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如项目中标后,鸿发公司分包部分工程。胡永富承认其和鸿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伊列商量并另外联系三家单位进行投标,主要以鸿升公司为主,另外三家作为陪标。上述鸿发公司与鸿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的禁止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鸿发公司与鸿升公司之间的合作应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鸿发公司有权要求鸿升公司退回投标保证金2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鸿升公司提出应当扣除投标费用8050元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鸿升公司提出应当扣除胡永富之前与鸿升公司合作项目所欠税金140600元的抗辩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鸿升公司提出其已经将1259400元保证金退回胡永富帐户,鸿发公司应当向胡永富主张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鸿升公司应当直接将保证金退回鸿发公司账户,鸿升公司将1259400元保证金转账给胡永富不能视为已经向鸿发公司退回保证金1259400元,鸿升公司未尽到审慎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40805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0元(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冰琰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