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金昌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5783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方伊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系**富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00元(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鸿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