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财保11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新河北路新河新天地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MA1MB2JC31。
法定代表人:倪永安。
被申请人:天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悦朋路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815538443773。
法定代表人:蒋伟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