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3177号
申请人:天目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8443773,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悦朋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4MA1MB2JC31,住所地高邮市龙祥商业中心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目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