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5075号
申请人:江苏天目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8443773,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上林苑17幢商业。
法定代表人:蒋伟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03382296,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昆仑北路73号1-3。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44406G,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吴江东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富生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目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