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天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75671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铸涵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目照明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