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满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满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宝塔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心荣,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314号2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恩华,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恩华,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满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恩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终结执行理由)(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执行-法规项数)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
终结(2022)沪0120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
终结(2022)沪0120执120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恩华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沈燕明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陆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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