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恢8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314号2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1061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车辆无法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贝沫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