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中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昌盛街2号2幢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宋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尧,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案件,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京02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171379.9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京仲调字第1006号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恒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171379.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韩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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