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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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7102民初100号
起诉人:山西铁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3月7日,本院收到山西铁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起诉人山西铁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原告剩余监理费5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09年11月20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为29320.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所建设的太原市长风西大街下穿东晋支线K5+860顶管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合同自2009年8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10月20日完成,监理酬金共计130000元整,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预付30%监理酬金共计39000元,顶进施工开始前,支付30%监理酬金共计39000元,顶进施工结束后再支付45500元,剩余监理酬金65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该工程已于2009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原告按约完成了监理工作,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78000元,尚欠52000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与公路建设施工有关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属于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虽然约定由我院进行管辖,但约定的事项超出了铁路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铁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