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5278号
原告: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6号天宁一号产业园11C-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厦时代阜成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夫城门外大街甲6号3层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厦时代阜成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