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3811号
原告: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厦时代阜成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6号3层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厦时代阜成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因原告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厦时代阜成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争议,且原告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拒绝缴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将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电海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