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顺发钢材经营部、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216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顺发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998号阳光在线二期15-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HYAW9X1。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2096059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黄冈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鑫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BMYJM20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TLBU23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董事长 被告:团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迎宾大道2号***都写字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BAD10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团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广场路2号团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1MB0T58954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永康路山河万**B01幢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F3D6B8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顺发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黄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团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黄冈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团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3年4月3日,被告***、黄冈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团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认为,本案判决可能影响股东身份的确认,根据特殊地域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第三人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地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被告黄冈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案由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但由于被申请撤销的是第三人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关系到原告作为第三人公司的股东资格能否确认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被告团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虽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但撤销的是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成立,实际处理是确认公司股东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移送至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顺发钢材经营部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转让其持有的第三人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被告协助办理相应手续。因此,本案案由虽然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但实际审理的是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股权所属公司即第三人湖北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地为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黄冈市团风县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冈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团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顺发钢材经营部已预交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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