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32执10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期限为1年。
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