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4692号之四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25000元,执行到位134281.99元,剩余4190718.01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两台车辆拍卖,所得拍卖款共计115500元,网上银行扣划18781.99元。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成都市辖区内的房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 武
法官助理  何德祥 书 记 员  熊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