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民初431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锦州红海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汤河子合金南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008599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锦州红海桥橡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