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8727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8727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凤凰东街43号9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9508296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180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通攀枝花分公司)、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52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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