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磊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26民初327号
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清远市磊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磊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6.45,由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