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2021)粤18民辖终37号民事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民辖终37号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0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主要履行行为是电力设备的安装,交付安装成果,故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约定管辖,应从其约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变压器安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1、2号梁场的新装500KVA变压器及线路改造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涉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通过约定管辖排除原审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禹 莉
法官助理 陆倩倩 书 记 员 温暖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