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蔡泽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昊,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生,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城南大道8号城市春天商业综合楼12号商铺(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双喜,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明,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双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嘉俊
书 记 员 周 莹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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