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1978709810,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城南大道8号城市春天商业综合楼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799313277Q,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震海商务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80元,由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如被执行人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以上逾期还款情况,则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须向申请执行人迳付案件受理费1348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新城××就××海商务大厦××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清字第××号),上述房屋已被另案首封,本案轮候查封不适宜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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