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广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2294号之二 原告: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广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星子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广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9.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14.55元,由原告广东联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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