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毛韦。
申请人***依据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东劳人仲案(2015)147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艺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川0402执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