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4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厚沙路珊美路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河间市郭村乡北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9.099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