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民终5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郭村乡北三十里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7TKR24Y。
法定代表人:林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厚沙路珊美路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8106。
法定代表人:陈汉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琨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聚成门业)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广建消防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4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所涉及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产品符合合同标准,无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6日签订《防火窗合同》第一条第2款(主要约定材质参数)、第五条(验收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产品质量有明确约定。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把产品送到被上诉人指定工地,被上诉人认为产品平整度不够,不美观,要求上诉人整改。上诉人为了合作顺利,满足客户需求,同意进行整改,并按照被上诉人要求出具《承诺书》。上诉人按期整改完成,并及时联系被上诉人发货至工地,但是被上诉人依然称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不够美观,拒绝收货。该承诺书中“如整改到货没有达到甲方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质量要求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而非被上诉人单方认定。2019年10月6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违约告知函》称“严重违反了第五条验收标准。”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标准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诉人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陈述为“被告(反诉原告)生产的防火窗窗框不平整,经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庭审中被上诉人员工齐琨麟先生也称因为美观度不够才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上诉人的产品经权威部门检测达到了国家标准,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检测报告》证明上诉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被上诉人没有申请对产品进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只是单方面认为产品不平整,美观度不够,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一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意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合同没有达到被解除的条件。2、上诉人交货没有超过期限,是被上诉人恶意拒绝收货,才造成产品没有按时送到工地现场。被上诉人提供的齐琨麟先生与林江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并非上诉人不发货,而是被上诉人拒绝收货,被上诉人单方面认为产品不平整不美观,产品不合格拒绝收货。被上诉人提交的《违约告知函》中陈述“我方2019年9月24日到贵州省庐峰门业有限公司检查钢质耐火窗整改质量,于26号烤漆完毕后再次抽查结果质量不合格”说明上诉人在2019年9月26日已经要求被上诉人收货。因此,本案上诉人并没有超过期限送货,而是被上诉人恶意拒绝收货。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逾期交货认定事实错误。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应收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已经将产品全部制作完成,被上诉人没有理由解除合同,上诉人要求履行合同,被上诉人交付货款的诉请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东莞广建消防工程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本案采购的防火窗用于我方施工的碧桂园住宅项目,对防火窗有严格的质量和交货期限要求,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一致确认上诉人生产的防火窗不符合质量要求,上诉人承诺对防火窗进行整改并给我方出具承诺函。但上诉人未在承诺函约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质量的防火窗交付我方构成违约,给我方的施工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根据上诉人给我方出具的承诺函,我方依法解除了合同并通知了上诉人,故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主张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了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我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广建消防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9年7月6日签订的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防火窗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合同定金9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河北聚成门业一审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接收货物;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货款210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6日,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防火窗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第一条:制作防火窗规格数量如下:产品名称:钢制耐火窗,数量240樘,面积790㎡,单价380元/㎡,金额300200元。1.结算方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按洞口尺寸面积结算,单樘窗面积不足1㎡按照1㎡计算。2.材质:100系列,侧壁为100mm,双内裁口设计,材料为1.2mm冷轧镀锌钢板;窗扇采用双层盖缝设计,使用1.0mm冷轧镀锌钢板;玻璃采用C类非隔热防火玻璃,使用6+12+6mm中空防火玻璃。耐火窗单樘面积不足1㎡的按照1㎡计算,满足国家规范对于耐火窗的规范要求,通过消防验收。第二条:承揽范围:包材料、包制作、包运输。第三条:图纸提供方法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施工安装窗所需图纸,乙方按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测量生产制作。2.如乙方在现场勘察时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与实际窗洞不符,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图纸相符的窗洞;如甲方需更改图纸必须在乙方安排生产前15日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提供或通知,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3.甲方提供的安装窗所需图纸,乙方按图纸并必须按照现场实际情况测量生产制作,若乙方生产的材料与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现场实际测量尺寸不符无法安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到货现场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注:图纸为参考,实际情况为现场洞口测量为准。第四条:产品交货地点:凯里市碧桂园星悦湾。第五条:验收标准:乙方确保该项目的防火窗通过消防验收,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影响验收由乙方全权负责,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验收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如无国标的参照行业标准。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反诉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反诉原告)定金9万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生产出防火窗送至原告方施工现场,但因生产的防火窗窗框不平整,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承诺对防火窗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9月19日给原告(反诉被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承诺将甲方在我乙方购买的166个内装防火窗于2019年9月27日整改完毕,达到甲方质量要求按时送达碧桂园•星悦湾消防工程项目工地现场。如达到甲方要求需把内装防火窗的对应玻璃于2019年9月29日按时送达碧桂园•星悦湾消防工程项目工地现场,另外70个外装防火窗于2019年10月3日整改完成,需同内装防火窗尺寸、型号等要求一致,达到甲方要求,送到碧桂园星悦湾消防工程项目工地现场。如达到甲方要求需把70个防火窗和对应玻璃于2019年10月17日同时送达碧桂园星悦湾消防工程项目工地现场,如若整改到货没有达到甲方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需在五天内将甲方已付款项退回。但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并未按承诺函中承诺的时间整改完毕交付原告使用。2019年10月6日,原告(反诉被告)给被告(反诉原告)出具违约告知函,要求与被告(反诉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9万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给原告(反诉被告)出具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结清剩余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防火窗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但被告(反诉原告)生产的防火窗窗框不平整,经过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超过其承诺的交货期限。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被告(反诉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故对于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9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反诉原告)赔偿违约金6万元但保留另行主张权利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防火窗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定金90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接收货物、支付货款2102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河北聚成门业提交防火窗GB16809-2008质量标准打印件一份,拟同一审提交的检验报告共同证明上诉人所生产的防火窗符合国家标准。被上诉人质证意见:该标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阐明,一审判决也进行了释明,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证据效力。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聚成门业一审提交的检验报告系上诉人单方委托且不能证实所检验的样品系被上诉人河北聚成门业定做的防盗窗,对该检验报告,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窗GB16809-2008质量标准第7.1.1外观质量标准未“防火窗……;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毛刺、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孔洞等缺陷;表明涂刷的漆层应厚度均匀,不应有明细的堆漆、漏漆等缺陷。”8.2外观质量试验方法“防火窗外观质量采用目测以及手试的方法进行检验。”被上诉人东莞广建消防工程公司与上诉人河北聚成门业的微信记录中,被上诉人提出“那车货上的漆是会掉的、而且没有把窗框磨平、全部是凹凸的”并附有防火窗表面有明显凹凸,不平整,光滑情形的图片。上诉人河北聚成门业回复“我现在就是处理角上不平的问题。”认可角上不平的问题并向被上诉人出具承诺函,承诺166个内装防火窗于2019年9月27日整改完毕,达到甲方质量要求按时送达工地现场。2019年9月27日,被上诉人东莞广建消防工程公司技术员陈溟国与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防火窗仍未整改合格。故,上诉人提出的防盗窗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未超期交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元由上诉人河北聚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葛淑红
审判员 赵文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