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庆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城庆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6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近良居委会同兴路6号嘉年华府1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何族新村何族二队19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1134.75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22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并承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6174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经划拨合计得款545.74元已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 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E1××**、粤E6××**、粤E7××**、粤E6××**、粤E6××**、粤E7××**、粤E2××**、粤E6××**车辆,本案已依法予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且非本案首查封,故未能进行处置。 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545.74元(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债权250193.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处理的零星存款以及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