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11民初9488号
原告:***,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湖镇长山村热闹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支付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的全部工资2613.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至今在被告承包的沈阳市恒大文化旅游城工作(工作地址是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新城附近),职务为养护工人。被告于2021年5月、6月正常开资,后被告以公司回款出现问题为由,不发放工资,并于2021年9月2日开始给原告放假,拖欠原告工资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答辩状称:我司承包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养护工作,合同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合同编号:恒园辽工合字2021056。2021年5月至6月的工人工资均由我司垫付,按合同恒大园林集团应支付我司人工款,但由于恒大园林集团的原因,迟迟未能支付,而我司前期由于垫付金额支付民工工资,希望考虑我司目前的实际困难,能够多给我们一些时间,一旦我们有任何进账会第一时间支付这部分农民工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处工作,被告已支付原告5月工资1957.5元,6月工资1688元,现被告欠原告2021年7月至9月1日工资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本案中,被告对欠付原告工资事实及原告主张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1日尚欠工资261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省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龚会
书记员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