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1085号
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磨西巷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市易得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洋。
被告: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11层1106房间。
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易得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定县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