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4672号
原告: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振兴街东段(莘州)。
法定代表人:王墨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超,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小康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士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武,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居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超、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武、马居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119562.5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2.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装修办公楼及车间厂房等需要,让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装修。经双方公司核对结算,截止2022年10月1日,共欠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19562.5元,为维护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认可,对于所欠数额在庭前已经与会计核对,欠款数额属实。只是公司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待公司条件好转后,我司积极偿还。
本院认为,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承包实施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装饰装修款119562.50元,依法应当及时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圣美蓝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11956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18元,均由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刘子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