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泰达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民初6476号

原告: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街68号,实际经营地成都市中环路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505。

法定代表人:牟蜀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珊,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泰达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郑伍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嫚,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宇,男,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彩公司)与被告成都泰达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珊,被告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泰达公司向佳彩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129000元及逾期退还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佳彩公司、泰达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签署了关于《攀峰•创世纪商业广场B区建筑外立面灯光设备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就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照明工程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总造价4336000元(不包括双方后期就工程增加部分的造价)。合同签订后,佳彩公司依约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017年4月17日,案涉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双方共同签订确认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表》。按《施工合同》专属部分第17.4条第(3)款之规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留结算总价的3%即129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两年,届满后一次性退还。截至2019年4月17日,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然而,自2019年5月至今,佳彩公司多次向泰达公司提出退款请求,但泰达公司均未按合同履行。佳彩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通用部分第22条,专用部分第17条之约定,泰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保金已构成违约,给佳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佳彩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达公司辩称,依据《施工合同》17.4.2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佳彩公司向泰达公司申请到期应返还佳彩公司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泰达公司应在14天内会同佳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佳彩公司是否完成缺陷责任。佳彩公司并未向泰达公司书面申请到期之后剩余质量保证金,泰达公司有权拒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泰达公司对质保金金额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佳彩公司与泰达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协议书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合同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和在先者为准。佳彩公司承包攀峰·创世纪商业广场B区施工图所示的写字楼、住宅塔楼、商业裙楼、通道的亮化照明工程及环境灯光等全部内容,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泰达公司发出的通知等。合同价暂定为4336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约为430000元。佳彩公司的项目经理为陈文东,项目负责人为刘胜。工程质量需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优先于通用合同条款。该部分17.4.2约定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佳彩公司向泰达公司申请到期应返还佳彩公司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泰达公司应在14天内会同佳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佳彩公司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泰达公司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佳彩公司。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本合同专用条款优于本合同通用条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①本工程管线安装完成,经泰达公司验收合格后,佳彩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泰达公司向佳彩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向佳彩公司支付:860000元;②外墙照明灯具安装完成,经泰达公司验收合格后,佳彩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泰达公司向佳彩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向佳彩公司支付:2580000元;③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即向佳彩公司支付:731000元;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两年)届满经泰达公司书面确认工程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且佳彩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后(若违约行为需扣除违约金),质保金按泰达公司相关退款程序退还,质保金不计息;④付款前,佳彩公司需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全额发票(建安税发票),否则泰达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返还方法:本工程佳彩公司的缺陷责任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2年,无任何质量问题,泰达公司收到佳彩公司申请及相关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佳彩公司所有质量保证金(扣除应扣款项)。(2)在保修期内,如经泰达公司叫修后佳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不按时修正,泰达公司有权聘请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作,费用按实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超额部分费用不足以支付时,佳彩公司应在接到泰达公司通知后15日内予以补足,如佳彩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的,则每日向泰达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的1%滞纳金。(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佳彩公司应向泰达公司提供详细单位《建筑外墙光彩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每年不少于1次免费对外墙光彩工程进行维护和保养。最终结清申请单(五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30日内提交。

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的专业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建筑外立面灯光工程验收合格,工程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合同中内容实施完成,单位负责人签字。在竣工物业移交会签单上,建设单位负责人于2017年7月4日签字并注明除总坪部分损坏的需要佳彩公司恢复,同意移交物业公司接收,佳彩公司负责人陈文东签字并注明同意恢复并加盖佳彩公司印章,2017年7月11日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程伟及王扬在该单上签字。2018年4月3日双方均认可针对故障问题已经全部处理,攀峰创世纪商业广场亮化工程运行正常。2019年4月15日泰达公司与佳彩公司一致确认位于攀峰·创世纪商业广场B区建筑外立面灯光照明设备安装工程的维护单位为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质保期满进行检查维修,通过检查维修,攀峰·创世纪商业广场B区建筑外立面灯光照明设备安装工程系统运行、灯具、配电控制等全部正常。

佳彩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泰达公司寄送了一封律师函,泰达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表》、《竣工物业移交会签单》、《工程维护确认单》、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佳彩照明公司与泰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专属部分第17.4条第(2)款第③项明确约定,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两年。经泰达公司书面确认工程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且佳彩照明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后,质保金按泰达公司相关退款程序退还,质保金不计息。庭审中,泰达公司以该《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17.4.2抗辩在约定的责任期满时,佳彩公司未向泰达公司申请到期应返还佳彩公司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本院认为该合同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均约定了专用合同条款优于通用合同条款,且佳彩公司与泰达公司进行了催办付款的沟通并且泰达公司对质保金的金额无异议;双方也于2017年4月21日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9年4月15日也一致确认了案涉工程通过了质保期,佳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泰达公司向佳彩公司退还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佳彩公司主张泰达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在泰达公司收到佳彩公司申请及相关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佳彩公司所有质保金,因2019年4月21日为质保期满两年,双方也于2019年4月15日也一致确认了案涉工程通过了质保期,但佳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泰达公司提交了相关票据,故泰达公司未返还质保金的行为尚未构成违约,本院对佳彩公司主张从2019年4月22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泰达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129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成都泰达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