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369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牟蜀宾,当市长。
委托代理人:袁秋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仁寿县文林镇平安大道808号(华兴苑)1B(栋)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廖笙汛,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川1421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退还申请人工程质量保证金5150元,负担受理费2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21)川1421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421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利
审判员 胡家喜
审判员 廖藜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