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26566***0。
法定代表人:牟蜀宾,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1***号摩根时代5号楼5(F)1-6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200268041378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3月1日,权利人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7)川20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质量保证金***266.56元及资金利息。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所有的不动产都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且暂无处置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66.56元及资金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20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或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或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