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710号
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1JB78K,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路30号。
经营者:何余,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3866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