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1执777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建南村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生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公司)、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玛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安公司依据本院(2019)苏028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要求江益公司支付长安公司工程款1712772元及相应利息,欧玛森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两公司负担诉讼费2500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安公司以江益公司已被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为由于2020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安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田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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