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开贝林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1515号
原告:无锡市开贝林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锦阳村。
法定代表人:林开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开贝林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1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