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

710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与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71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1JB78K,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路30号。
经营者:何余,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3866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75元(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已预交),由江阴市周庄添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杨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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