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38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386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 妍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