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

江阴市振华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福源兴风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30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振华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3576XG,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博爱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徐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源兴风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XCLB8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生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盘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386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振华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源兴风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振华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振华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振华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5元,由江阴市振华轻钢房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