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48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力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3098969,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储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3866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82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通力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通力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无锡市通力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