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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民初5898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震
法官助理*艳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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