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26民初1767号
原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4979243Q。
法定代表人:谢坤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组织机构代码:068753009。
法定代表人:蔡华日。
原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1.5元,减半收取3310.75元,由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