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69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波,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被告: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枫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266XA。
被告:瀚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99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12栋研发车间704研发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2371764L。
第三人:许壮严,男,1960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第三人:许清派,男,1990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第三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4979243Q。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瀚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壮严、许清派、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