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3民初2582号
原告:福建省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县某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该行为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