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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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2月0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徐工路58号五楼,913307846831040357。
法定代表人:张美选。
被执行人:胡俊,男,1974年12月0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1年01月0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400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