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5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徐工路****。
法定代表人:张美选,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被告:应高兴,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俊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叶金龙
审 判 员 梁 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