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执28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永康市。
被执行人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徐工路****,组织机构代码:683104035。
法定代表人:张美选。
被执行人胡俊,男,1974年12月08日出生,,住所地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84执28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日红
审 判 员 俞小旬
审 判 员 金希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