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1388号 原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尚尖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近真(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原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民委员会、磐安县方前镇农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