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民初1245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尚尖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磐安县天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协议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已减半)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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