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恢2030号
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金建军。
被执行人: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
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2016)浙0782民初190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0533元。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浙0782执56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浙0782执56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9)浙0782破54号之一民事裁定:一、宣告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的,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恢20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露阳